法萌君手里有一份六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提交证据占了三页多,被告的一概否认的辩称占了半页,法院查明的事实罗列了合同约定内容及原被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占了一页多,“本院认为”只有半页,驳回原告十几张证据证明主张的“损害赔偿金”,惜字如金的只有四个字“于法无据”。
这是一份购房者主张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所建楼房及小区设施不达标损害赔偿金的民事案件。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不论违约期限多长,开发商只需赔偿总房款2%的违约金。如今逾期办证已经三年多,原告起诉主张,开发商应按照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适当调整,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仅能支持“与约相合”的2%违约金,“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金,尽管原告提供了楼道照片、小区照片、车库照片证明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根本不符合国家标准,也达不到设施完善、居住安全的标准,对于这些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一审法院既不认定也不说理,能奈我何?
1、小区的绿化不达标,物业设施不完善,开发商根本没通过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2、小区所在楼房根本没有建设完毕,还有很多“半拉子”楼房,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小区封闭建设要求,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3、楼道内消防设施根本没有联通消防管道,这在别的法院判决里被认为构成影响安全、合同根本违约的事项,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4、原告购买的车库因没有完工两年多无法使用并提交了付款凭证证明,开发商则主张原告没有购买车库,法院对原告买没买车库不做认定,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对于原告提交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严重设施不完善的事实,判决书将被告一概否认的质证意见一列,在“法院查明事实”部分,既不采信,也不不予采信,到了“本院认为”,针对原告所列证据证明的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只有四个字,“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究竟是没有没有事实根据,还是没有证据根据,还是没有法律依据呢?原告从立案到接到判决书等了一年多,起诉状、证据目录洋洋洒洒写了四五页,各种准备的提交了包括现场照片的十几份证据,最后换来了不知所云的四个字,“于法无据”。曾经有个律师跟法萌君讲,他们那里有个法官,只要是分到他手的案件,稍微复杂点,或是别的原因(什么原因自己想),就用裁定驳回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尽可以上诉,大不了发回重审,不过那就是一年之后的事了,反正他的案子是结了。很多律师一看分到他的手里,干脆也不上诉了,案件等他裁定驳回后再立一次,祈祷别再分到他手里,下次能遇到一位负责任的法官。很多年以前,一位法院的法官曾经跟法萌君讲,案件到了法院,结果怎么判决,法官说了算,法官想让谁赢谁就赢。原告的请求、被告的辩解再有理,驳回只需要一句“于法无据”就行了,不需要讲的太多,说的越多,被挑错的机会就越大。想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话,只需要一句“于法有据”就行了,不需要理由。几十年过去了,这样的法官,依然存在呀!关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说理,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文是这样要求的:
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要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求是要求,规定是规定,那都是字面上的东西,至于现实中能不能、如何贯彻执行,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司法改革,赋予了员额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桂冠,也赋予了法官独立裁判的司法大权,可是否尽职尽责、能堪其位,又有谁来落实呢?
都说法院案多人少,案件难办,把原被告的诉请答辩、提交证据复制罗列一下,一句“于法有据”、“于法无据”的判词就解决了,哪有什么难办的案件呀?至于当事人能否看得懂,能否“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谁去管呢?
法律圈流传的那句,不说理的判决书,就是耍流氓。大概,说的就是这种“于法无据”的判决书吧!(判决书就不全文发布了,毕竟,还是共同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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